发布时间:2011-08-27 文章来源:广州调查,广州调查公司,广州婚姻调查,广州婚姻调查公司,广东调查,广东调查公司,广东婚姻调查,广东婚姻调查公司|广州婚外情调查|广东婚外情调查-智信德咨询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
我国婚姻法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文章名称: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文章链接: 文章来源:广州调查,广州调查公司,广州婚姻调查,广州婚姻调查公司,广东调查,广东调查公司,广东婚姻调查,广东婚姻调查公司|广州婚外情调查|广东婚外情调查-智信德咨询有限公司 上一篇:从你的小动作看出你的性格特点 下一篇:哪类男人容易发生婚外情? 相关阅读: